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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机构基本条件

作者:孕妇保健网 来源: 日期:2017-12-1 22:49:57 人气:

  第一条 本条件了农业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机构(以下简称部级质检机构)在机构与人员、质量体系、仪器设备、检测工作、记录与报告和设施与六个方面应达到的基本要求。

  第二条 部级质检机构应科学、、高效、廉洁、服务的旨,遵循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管理严格规范,检测手段完备,检测数据准确可靠,检验工作的科学性、性和权威性。

  第五条 部级质检机构及其主管部门应有性声明,确保检验检测工作不受干扰,具有第三方地位。

  第六条 部级质检机构的主任由承建单位负责人担任;技术负责人应由机构负责人之一兼任;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应由从事本专业工作8年以上、熟悉检测技术和质量体系并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人员担任。机构正副主任、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任免与变更前,应由筹建单位的主管厅(局、院、校、所)提出,报农业部质量标准主管司(局)审查备案批复。经农业部质量标准主管司(局)审核认可复函后,方可履行正式任免手续。授权签字人及其变更须经评审考核,报农业部质量标准主管司(局)备案。

  第七条 部级质检机构组织机构设置合理、职能明确,能满足质量体系运转和检测工作的要求,并有效运行。

  第八条 部级质检机构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应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能够满足开展检测工作的需要。技术人员比例不低于70%,中级职称以上人员比例不低于30%。人员岗位设置合理,职责明确。

  第九条 综合管理部门负责人应具备中级以上职称,熟悉检测业务,具有一定组织协调能力;检测部门负责人应具备中级以上职称,5年以上检测工作经历,熟悉本专业检测业务,具有一定管理能力。

  第十条 部级质检机构应配备具有资格的内审员,不少于3人。每个部门应至少配备一名质量监督员,质量监督员应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熟悉检验方法、程序和结果评定。

  第十一条 所有人员应经专业技术、标准化、计量、质量监督与管理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知识培训,考核合格,持证上岗。同一检测项目至少有2人持有上岗证。从事计量检定和种子、动植物检疫等法律法规另有的检验人员,须有相关部门的资格证明。

  筹建单位在申请审查认可前,必须对所有人员进行相关知识的考核,考核报告需随同申请一并报送农业部质量标准主管司(局),经审查合格后,颁发工。机构审查认可证书失效时,工相应作废。机构人员若有调动、调整,必须对新上岗人员进行相关知识的考核,考核报告报送农业部质量标准主管司(局),经审查合格后颁发工。

  第十五条 部级质检机构应具有“质量手册”、“程序文件与管理制度”、“作业指导书”等质量体系文件。

  (一)“质量手册”应对质量体系全部要素进行描述,内容包括机构与人员、质量体系、仪器设备、检测工作、记录与报告和设施与六个方面。还应包括:

  8、机构人员构成一览表(注明出生年月、学历、所学专业、所在室、职务或担任的岗位、职称)和中级职称以上人员简历表。

  9、主要检测仪器设备一览表(注明仪器设备名称、型号规格、仪器编号、精密度或其它性能指标、生产厂家、购入日期、单价、所测参数、管理人员、操作人员等)。

  (三)“作业指导书”应包括:仪器设备校验规程、运行检查规程、仪器操作规程、检测实施细则、各类质量记录格式等。

  第十六条 质量监督员应对检测工作进行有效的监督;应有专人负责对技术标准进行查询、收集,技术负责人负责有效性确认。

  第十七条 部级质检机构应每年至少开展一次涵盖全部要素的质量体系审核,以检查其运行是否符合质量体系的要求。审核应由与被审核部门无直接责任关系的内审员承担。当审核中发现检验结果的正确性和有效性可疑时,机构应采取纠正措施,并书面通知受影响的委托方。

  第十八条 部级质检机构主任应每年至少对质量体系进行一次管理评审,以确保其持续适用和有效运行。

  第二十条 质检机构应有抱怨处理程序,并按程序受理、处理来自客户或其他方面的抱怨,并保存所有记录。

  第二十一条 部级质检机构应确保检测用仪器设备数量、性能满足所开展检测工作的要求,仪器配备率应在98%以上。

  3、凡对检验准确性和有效性有影响的测量和检测仪器设备,在投入使用前必须进行计量检定或校准,并制定周期检定或校准计划。

  7、仪器设备应建档,内容包括:仪器名称、惟一性标识、型号规格、出厂号、制造商名称、仪器购置、验收、调试记录,启用日期、接收日期、计划、使用说明书(外文说明书需有其操作部分的中文翻译)、放置地点、历次检定(校准)情况、自校规程,运行检查、使用、、损坏、故障、改装或修理记录。

  第二十 计量标准和标准物质(含标准样品、标准溶液)应有专人管理,并有使用记录;标准溶液的配制、标定、校验和定期复验应有记录,并有符合要求的贮存场所。

  第二十五条 自行研制的专用测试设备应有验证试用报告并通过技术鉴定。应制定校准方法和校准周期。

  第二十七条 对下达的指令性检验任务,应编制实施方案,并保质保量按时完成。委托检验要填写样品委托单,除记录委托方和样品信息外,还应包括检验依据、检测方法、样品状态,以及双方商定的其他内容,并有适合的确认方式。

  第二十八条 机构应建立抽样程序并有效实施,确保所抽样品的真实性、代表性,并样品安全抵达实验室。

  第二十九条 机构应建立样品的惟一性标识系统,样品在检测和保存期间不发生混淆。样品流转过程中应检查样品状况,避免发生变质、丢失或损坏。如遇损坏和丢失,应及时采取应急措施。

  第三十条 客户委托检测的检测方法应满足客户需要,并适用于所进行的检测项目;当客户未指定所用方法时,应优先使用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有必要采用非标准方法时,应按《采用非标准方法程序》进行。

  第三十二条 原始记录应有固定格式,内容真实,填写符合,应使用计量单位,有检测、校核和审核签字。

  第三十 检测工作所需的外部支撑服务与供应品应按程序管理,所购买的、影响检测质量的试剂和消耗材料,必要时应经过检查或符合有关检测方法中的要求后投入使用。应对其供应商进行评价,保存合格供应商名单及有关信息。

  第三十四条 应建立纠正与预防控制程序,对检测工作中发现的或潜在的差异和发生偏离的情况进行有效的控制。

  第三十五条 原始记录应包含足够的信息,该检测在尽可能接近原条件的情况下能够复现。对记录的修改应规范,原字迹仍清晰可辨,并有修改人的签章。

  第三十六条 利用计算机或自动设备对检测数据、信息资料进行采集、处理、记录、报告或存贮时,有保障其安全性的措施。

  第三十七条 部级质检机构应使用统一格式(见附录)的检验报告,用A4纸电脑打印;字迹清晰,不得涂改;检验报告一般一式二份,一份给委托方,另一份与原始记录一同存档。检验报告应有批准、审核、制表人的签字和签发日期,封面加盖机构公章,检验结论加盖机构检验专用印章,骑缝加盖机构检验专用章(包含全部报告页数)。

  第三十八条 检验报告应准确、客观地报告检测结果,应与委托方要求和原始记录相符合。检验报告的结论用语应符合有关或标准的要求,并在体系文件中。农业转基因生物及制品的检验报告内容应符合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的有关和要求。

  第三十九条 如需对已发出的检验报告修改或补充,应另发一份题为《对编号××检验报告的补充(或更正)》的检验报告。

  第四十条 部级质检机构应按发送检验报告并有登记。当用电话、传真或其它电子方式传送检验结果时,应确认委托方的身份,并有记录。

  第四十一条 部级质检机构应建立原始数据及其他技术资料的档案管理程序,对所有的记录实行分类管理,明确其保存期限,归档保存。检验报告及相应的原始记录应归档,保存期不少于五年。

  第四十 有专用检测工作场所。设施和条件应符合检测工作、仪器设备使用、档案保管、样品保管、人身健康和国家环保要求。农业转基因等生物安全检测机构的检测实验室、试验、动物房等场所应有专人管理,其生物安全等级管理应符合国家有关。

  第四十七条 实验场所内外的粉尘、烟雾、噪声、振动、电磁干扰、基因操作等应确保不影响检测结果。当条件危及人身安全或检测结果时,应停止检测。

  第四十八条 化学试剂、高压气瓶等易燃易爆品的存放应有专门的安全防护措施,管理要符合国家或相关行业安全。剧毒、物品和器材等应有专人管理,其使用应有监督措施。

  第五十条 应有人身健康和安全的措施,配备与检测工作相适应的消防设施,并其完好、有效。

  第五十一条 应有措施检测对不产生污染,应制定处理污染发生的应急预案。废弃物的处理应符合国家有关。

  第五十二条 从事农业转基因等生物安全检测机构的试验场所、生物安全等级管理程序、应急预案程序、条件及废弃物处理应符合国家相关管理部门的有关。

  第五十五条 本条件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1991年制定的《农业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基本条件》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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